非公证继承登记应提交要件及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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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福臣 

机构地区:[1]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黑龙江自然资源》2020年第11期36-36,共1页

摘  要:由于非公正继承不动产涉及法规多、专业性强、风险大等特性,因此这项工作各地进展不一。那么,如何既能够依法登记、方便群众、又能够规避风险,将是不动产业内亟待研究的问题。一、登记应提交要件清单不动产继承登记有三种情形:申请人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凭公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的。《不动产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或生效法律文书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要件。

关 键 词:生效法律文书 仲裁机构 继承权公证 不动产登记 依法登记 公证书 操作规范 规避风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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