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以人大制度为中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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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理万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出  处:《人大研究》2021年第1期15-27,共13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重大规划项目“我国合宪性审查体系:原理、制度与实践”〔项目编号:18XNLG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基于对“文化大革命”深刻教训的反思,中央决策层形成了“一定要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1]的基本政治共识。彭真在关于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结尾,也明确提出:“宪法修改草案经过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正式通过以后,就要作为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付诸实施了。它将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们相信,新的宪法必定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2]回顾自1982年宪法起草迄今的修宪和行宪历程,探索建构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宪法监督制度,成为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命题。由此在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就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构展开了深入探讨,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吸纳和扬弃了“宪法司法化模式”,并最终初步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本文即以上述三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发展和取舍为线索,探讨新时代中国合宪性审查的来路和前景。

关 键 词:国家根本大法 合宪性审查 最高法律效力 修改草案 宪法司法化 1982年宪法 政治共识 宪法监督模式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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