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商事法律主体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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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成军 

机构地区:[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出  处:《保险理论与实践》2020年第10期51-60,共10页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

摘  要:1992年友邦保险将保险代理人制度引入中国内地时,恰逢中国市场经济大发展时期,以代理人为核心的寿险营销体制成就了我国寿险业近30年的繁荣黄金期①。但是,由于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规定,对其市场主体的地位性质也缺乏基础性法理研究,导致不同监管部门和保险企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定位形成杂糅式的模糊认知。本文从代理作为民法基本制度的视角分析了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经济和法理价值遵循,说明了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框架和法律关系的内容,再从商事主体制度的特征角度,揭示了保险法赋予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独立商事主体地位的逻辑周密性。

关 键 词:个人保险代理人 商法主体 独立地位 

分 类 号:F842.32[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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