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视作为抽象危险犯的高利转贷罪  被引量:1

Examining the Crime of Usurious Loan as an Abstract Dangerous Off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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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麦买提·乌斯曼[1] 塔什买买提·牙儿买买提 Maimaiti Wusiman;Tashenmaimaiti Ya’ermaimaiti

机构地区:[1]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52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12-21,共10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我国刑法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打击高利转贷行为制定了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刑事立法中抽象危险犯扩张的产物。但是,高利转贷罪在法益设定和罪责设定方面有违反法益侵害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和责任原则之嫌。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在罪刑关系配置基本原则中吸纳比例原则,通过适当性审查明确高利转贷罪所侵害的法益,通过必要性审查明确并非所有高利转贷行为入刑规制,通过均衡性审查达到高利转贷罪保护法益之间的均衡以便确保高利转贷罪法益之间的和比例关系,实现对高利转贷罪的规制。

关 键 词:高利转贷 抽象危险犯 比例原则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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