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保单质押的规则进路——基于保单质押公示规则的视角  被引量:3

The Policy Pledge Rul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ivil Cod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cy Pledge Publicity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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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昱斌 HUANG Yu-bin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出  处:《商业研究》2020年第12期145-152,共8页Commercial Research

摘  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保单质押的公示规则,学界为此穷尽了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然而保单质押既不属于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也不属于有价证劵质押,因此无法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与存单质押的规则。在功能主义冲击和影响我国形式主义的立法背景之下,《民法典》担保物权编选择了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相结合的路径。由此产生将抵押权客体目的性扩张至权利,进而将权利质权整体纳入抵押权范畴的说法,却并未认识到《民法典》担保物权编关于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与抵押权的客体范围的规范,采取截然相反的立法政策。也有学者试图回归普通债权质押的一般规则,并结合债权让与规则进行创制性补充。然而我国欠缺普通债权质押的一般规则,债权质权与债权让与也一直处于割裂状态,让与通知也并非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有基于此,保单质押无法安置于《民法典》之中,只能交由《保险法》进行规范。但《保险法》应当对保单质押的权利质权属性做进一步的明确,保单质押应当选择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公示方法,方能顺应功能主义的立法风潮。

关 键 词:保单质押 民法典 功能主义 法教义学 类推适用 

分 类 号:DF43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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