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黄昱斌 HUANG Yu-bin
出 处:《商业研究》2020年第12期145-152,共8页Commercial Research
摘 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保单质押的公示规则,学界为此穷尽了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然而保单质押既不属于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也不属于有价证劵质押,因此无法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与存单质押的规则。在功能主义冲击和影响我国形式主义的立法背景之下,《民法典》担保物权编选择了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相结合的路径。由此产生将抵押权客体目的性扩张至权利,进而将权利质权整体纳入抵押权范畴的说法,却并未认识到《民法典》担保物权编关于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与抵押权的客体范围的规范,采取截然相反的立法政策。也有学者试图回归普通债权质押的一般规则,并结合债权让与规则进行创制性补充。然而我国欠缺普通债权质押的一般规则,债权质权与债权让与也一直处于割裂状态,让与通知也并非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有基于此,保单质押无法安置于《民法典》之中,只能交由《保险法》进行规范。但《保险法》应当对保单质押的权利质权属性做进一步的明确,保单质押应当选择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公示方法,方能顺应功能主义的立法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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