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6号  

Announce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 Tax Service,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on Implementing the Resourc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20]N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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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出  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42期92-92,共1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摘  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结合北京资源税特点,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 成本利润率 应税产品 组成计税价格 资源税 纳税人 销售额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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