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拟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钢铁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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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企业决策参考》2020年第34期18-18,共1页

摘  要:工信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征求意见稿明确,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

关 键 词:征求意见稿 产能核算 大气污染防治 行业产能 钢铁产能 冶炼设备 社会各界意见 实施办法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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