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债权债务的披露范围  

Scope of Disclosure of Credit and Debt in Stock Right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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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红柳[1] Zhang Hongliu

机构地区:[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35期4-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商事主体,其财产具有闭合性、独立性的特点,公司财产既独立于其他商事主体,独立于其股东,也独立于其所持有股权的公司之债务。股权转让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约定披露的债权债务范围及由此承担的责任。在转让双方未特别约定需披露目标公司持股公司的债务时,应认定转让方需要披露的债权债务范围仅指向目标公司。受让方以转让方未披露目标公司持股公司的债务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责任的,不应支持。

关 键 词:商事主体 意思自治原则 债权债务 转让方 股权转让 裁判要旨 受让方 独立性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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