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司法考量  被引量:1

Judicial Consideration of Practicing Prioritized Purchasing Right to Share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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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施晓 Shi Xiao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35期7-1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法院对同等条件进行衡量时,应首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I 8条中所规定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要素,此外还可以综合考虑经营性因素及各方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此外,在必要时,还应考虑拟转让股权股东的个人判断。

关 键 词: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 司法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 同等条件 裁判要旨 个人判断 支付方式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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