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自己订购的商品并向商家索赔构成盗窃  

Stealing Commodities Ordered by Oneself and Claiming for Compensation by Merchants Constitutes 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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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韵静 Xie Yunjing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35期21-23,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从快递员的快递车内窃取自己订购的商品,虚构货物丢失的事实,向商家申请退还货款,涉及盗窃罪与作骗罪的区分。对于前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同意,暗中从快递车中取走自己订购的商品,应评价为盗窃;对于后行为,即行为人谎称未收到货而申请商家退款,应评价为诈骗。两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依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关 键 词:从一重罪处断 牵连犯 盗窃罪 手段行为 裁判要旨 诈骗 行为人 快递员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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