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股实债”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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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笛 赵思宇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35期71-73,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信托公司以募集的信托资金专项用于受让目标公司及向目标公司增资,目标公司的股东在回购期限内以投资本金加固定收益回购目标公司股权,对于该种交易模式应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关于股权回购之约定及股权变更登记的履行并非旨在通过股权合作共同经营目标公司,而是通过股权让与担保的方式保证投资公司回收本金及实现固定债权收益,案涉交易应认定名为股权投资,实为金融借款。

关 键 词:信托公司 信托资金 固定收益 股权回购 股权投资 股权合作 变更登记 让与担保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2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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