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权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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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乃兴[1] 李为帆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35期77-8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随着作品成为知名商品,相应的作品名称与作品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识别作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特有名称(或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在作者与作品的传播推广主体相分离时,该作品特有名称的权益并不当然归属于作者,而应当归属于通过商业运营对培育知名度作出贡献的主体。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作品名称 知名商品 权益归属 特有名称 商业运营 裁判要旨 商品名称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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