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赵忠奎[1,2,3] 周友苏 Zhao Zhongkui;Zhou Yousu(不详)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3]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4]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5]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四川成都610071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1期142-152,共11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双阶’法源时代下商事习惯适用规则研究”(2018M633623XB)。
摘 要:公司组织形态是公司法立法与修订的元问题,现代国家大多以不同的公司组织形态为基础进行相应的公司法律制度设计。公司的历史演进过程表明,公司组织形态由最初的“自下而上”自发式演进,发展为现代“自上而下”的“建构式”或“回应式”演进。我国在公司组织形态变革上十分谨慎,与全球呈现“便宜主义”倾向的公司组织形态变革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公司组织形态“二分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新经济形式的出现,较为封闭的公司组织形态已经限制了公司制度功能发挥。公司组织形态变革应针对“中国问题”寻找本土路径,“整合+扩容”的思路可提供有益借鉴。在该思路推行中,通过综合运用“准用”“但书”等立法技术,同时辅以个别规范的差别处理,可降低制度变革成本,提高公司法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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