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龚柏华[1] 丁伯韬 Gong Baihua;Ding Botao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0年第6期1-18,共18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 金:2020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境外投资立法重大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JZD017。
摘 要:中国政府或其政治性分支机构如果在美国法院被滥诉,首先可进行程序性抗辩。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是处理外国主权豁免及豁免例外问题的程序性法律,规定了美国国内法院确立管辖的两个前提条件:对事管辖权和对人管辖权。梳理过去数十年里美国相关判例,可归纳豁免例外、文书送达、缺席判决等程序性问题的抗辩理由和判决结论,在涉及中国政府诉讼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动议在应对滥诉时至关重要。在某些管辖权明显缺乏法理基础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也可不采取实质行动,因为美国法院在作出缺席判决前仍须考虑管辖权问题。即使有缺席判决,中国政府也可寻求撤销缺席判决,重回诉讼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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