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财产信息的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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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卫星 张涛 姚峰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2263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22期66-68,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朱某某通过向他人购买及邮箱转发的形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6222条,并向顾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公民个人信息80427条,共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26649条。经查明,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为包含车牌号、汽车品牌、对应的车主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和联系电话等车主信息,朱某某、顾某某、宋某某均系房屋销售中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主要用来推销房产和贷款。

关 键 词:公民个人信息 另案处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身份证号 非法获取 汽车品牌 基本案情 房屋销售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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