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停征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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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本刊编辑部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珠江水运》2020年第24期28-28,共1页

摘  要: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执行到期有关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港口建设费征收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停征时点以载运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时点为准,无法判定船舶进出港口时点的,以船舶靠离泊时刻为准,以船舶AIS轨迹或VTS轨迹辅证。

关 键 词:对外开放口岸 停征 港口建设费 《通知》 运输部海事局 船舶靠离泊 

分 类 号:F55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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