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检察对3名涉罪未成年人宣告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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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杰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楚天法治》2020年第20期64-64,共1页

摘  要:11月18日,崇阳县检察院邀请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和社会服务中心社工,共同参加3名涉罪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宣告会。2020年1月,夏某某、陈某某、娄某某受人邀约,参与到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夏某某、陈某某为泄私愤随意殴打他人,至4人轻微伤,娄某某持械恐吓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关 键 词:附条件不起诉 涉罪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 寻衅滋事罪 人民监督员 轻微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随意殴打他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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