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设中间环节贪污犯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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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健波 

机构地区:[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楚天法治》2020年第18期90-91,共2页

摘  要:—、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某,原系上海某国有企业物资经营部部长。被告人严某某,原系上海某国有企业物资经营部采购员。1998年底,朱某某利用主管企业化工原料采购的职务便利,注册成立了由其子朱某担任法人代表的甲公司,并指使其下属严某某等人在为企业采购化工原料时予以帮忙。1999年4月至2001年6月间,严某某等在向多家供货商采购企业所需的化工原料过程中,要求供货商直接将货物送到企业,而将销售发票开至甲公司。朱某某用甲公司的销售发票加价后再开给企业。

关 键 词:贪污犯罪 职务便利 销售发票 化工原料 原料采购 法人代表 供货商 企业采购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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