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之制”到“环境之治”:中国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被引量:13

From “Environmental System” to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Rule of Law Guarantees in China’s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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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贤静[1] 林镁佳 Wu Xianjing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出  处:《学习与实践》2020年第12期47-54,共8页Study and Practice

基  金: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三五”规划2020年度一般课题“推进广州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020GZYB48);广东省普通高校特色创新类项目“无废城市建设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9WTSCX023)。

摘  要:环境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范畴,环境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中国现代环境治理的主体制度优势应是,政府在主导环境治理过程中高度重视社会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企业自治,以形成多中心和多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格局。为实现维护和提升环境质量的环境治理制度目标,应将新兴环境治理领域嵌入现代环境治理过程之中,促进环境治理机制变革和创新;通过执法、责任和追责机制提升法律制度执行力和有效性;以体制机制为顶层设计对法律制度进行整体性重构,将现代环境治理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切实的环境治理效能。

关 键 词:环境治理现代化 治理主体制度 治理制度目标 治理效能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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