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乔丹案”谈形象权保护的必要性  被引量:1

On the Necessity of Protecting the Right of Publicity from the "Jordan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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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佟燕燕[1] 

机构地区:[1]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出  处:《中华商标》2020年第12期53-55,共3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下称"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股份公司(下称"乔丹公司")的"乔丹"系列商标纠纷案,一直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热点。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对第6020578号"■"商标争议案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行政判决书。

关 键 词:行政判决书 商标争议 乔丹 形象权 保护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界 体育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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