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肖琳[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社会学院
出 处:《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81-89,共9页Journal of Fuji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Fujian Academy of Governance)
摘 要:村民自治制度实行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其在取得显著效果的同时也面临不少现实困境,因此需要继续深化对村民自治的理解。私人治理是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遭遇困境的一种现实表达。私人治理意味着村庄治理的去公共性,具体表现为治理目标、治理手段以及治理主体的私人化。灰色利益空间的生成、乡村内生公共性的衰微、乡镇治理权力的弱化构成私人治理的形成机制,村民主体地位丧失、基层治理内卷化、村庄正义缺失则是私人治理所导致的现实后果。在此基础上,需要重新思考村民自治的建设方向,应当以国家行政权作为村民自治权的保障,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一套符合乡村社会的公共规则体系,实现规则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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