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民表达立法需求的现实途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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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小宇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6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26-29,共4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普通公民表达立法需求是公众参与立法的一部分,但两者并不相同。我国目前尝试的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主要以立法主体或其他授权主体作为组织者在立法程序的各个环节统筹开展,普通公民可以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项目直接参加或申请参加,但是公民也需要能够随时随地表达自己所关心的立法需求的途径。目前普通公民表达立法需求的现实途径多有不足。为了畅通普通公民表达立法需求的途径,增加普通公民主动参与立法的信心,建立一套普通公民表达立法需求的独立的机制与搭建普通公民表达立法需求的专业化、统一化的平台是完全必要的。

关 键 词:立法需求 公众参与立法 表达途径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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