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公约》对中国海洋微塑料治理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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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广印 李莹莹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114-118,共5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19年度上海市社科规划青年课题“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研究——《巴塞尔公约》及相关决议履约建议”的阶段性成果(2019EFX008)。

摘  要:海洋微塑料包括初生微塑料和次生微塑料两种类型,其中次生微塑料占海洋微塑料总量的69%到85%。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可以分为已有污染治理和新生污染预防两个方面。虽然目前的研究尚未彻底摸清海洋微塑料的源头,但是已经确定固体废弃物中的大型塑料废物是次生微塑料的重要来源。从源头预防的角度出发,只要能够妥善处理固体废物,就能避免其中的大型塑料废物继续产生次生微塑料。中国虽然尚不具备出台专门用于防治海洋微塑料污染法律的条件,但是在《巴塞尔公约》的影响下中国出台的一系列禁止洋垃圾和国内固体废物治理的法律为中国治理固体废物问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完善这些法律有望实现预防次生微塑料产生的目标。

关 键 词:《巴塞尔公约》 海洋微塑料治理 次生微塑料 固体废物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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