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量化要素评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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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飞[1] 

机构地区:[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上海金融》2021年第1期34-43,共10页Shanghai Finance

摘  要: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划分的一个基础性前提是划分依据的法制化。而在缺乏国家统一立法的条件下,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成为现实选择。山东、河北、天津、四川、上海、浙江、广西、内蒙古已经颁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但其法律文本的完备性还需借助量化要素评估法进行判定。通过对上海单部和八部地方性法规的整体评估发现,17个要素在八部地方性法规中的差异性并不显著,并且责任、具体目标、注意义务、职责分工、机构、考察与研究、金融发展环境管理、实施规程、纠纷解决等法律要素上,出现了共性的特征,即规定的比较原则或者尚未规定。问题根源于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边界和划分标准,而破解之道是国务院制定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给予明确规定。

关 键 词:地方金融监管 金融分权 量化要素评估法 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边界 地方金融监管立法 

分 类 号:F832.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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