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构建:必要性、可行性及与现行法的对接  被引量:11

Establishment of th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in Litigation Divorce: Necessity,Possibility and Connection with Law in 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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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琦[1] Wang Qi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81-88,共8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登记离婚冷静期被《民法典》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其与我国《家事改革意见》第40条规定的诉讼离婚冷静期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开始显现。诉讼离婚冷静期的配套措施较为全面,其功能也有别于登记离婚冷静期,但二者的适用目的是一致的,从维护家庭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需要共同发挥二者的功能,因此诉讼离婚冷静期应当保留。并且诉讼离婚冷静期不会构成对当事人离婚自由的侵犯,经过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探索已具有一定实践基础,现行立法也为其留有一定施行空间。在进一步的制度设计上,应制定诉讼离婚冷静期排除适用规则,以及建立撤回协议离婚申请原因查明机制,以便人民法院在二者存在交叉适用的情况下结合当事人撤回申请原因与具体案情限定诉讼离婚冷静期期间范围,实现诉讼离婚冷静期与登记离婚冷静期的有效对接。

关 键 词:登记离婚冷静期 诉讼离婚冷静期 家事审判改革 制度构建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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