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优惠”程度及限制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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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旭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出  处:《新经济》2021年第2期42-46,共5页New Econom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两大开放战略的协调机制与政策研究”(15ZDA057)。南开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

摘  要:仲裁实践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在争端解决程序以及实体待遇方面过度扩张适用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及其正当性危机,同时侵蚀东道国的正当规制权和公共政策空间。对此,从缔约角度而言,应当通过纳入例外和限制性措施来明确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从仲裁实践角度,应当通过严格的条约解释对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进行限制性认定。中国在当前国际投资中具有“双重身份”,因此在今后的缔约实践中应当审慎处理最惠国待遇条款,既要设置合理的限制以明确适用范围,同时谨防过度严苛的最惠国待遇,为我国对外投资及引进外资提供重要保障。

关 键 词:最惠国待遇 实体权利 程序性权利 投资协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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