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型实体的法律人格  被引量:3

On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the New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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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映玲 SU Yingling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1

出  处:《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34-42,共9页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

摘  要:现代意义的法律人格表示主体得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其源自于古罗马,彼时是对人与人不平等关系的维护;近代法律人格则很大程度上受康德思想的影响,理性成为人格确立的标准并一直延续至今。随着科技和时代的发展,理性主义人格逐渐显现出它的弊端:胎儿和人工智能这类新型实体在法律中的地位无法得到有效回应,因此法律人格的再界定成为现实需要。古罗马人与人格相分离的做法值得借鉴,据此,胎儿和强人工智能可以被拟制出相应的法律人格,由它们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能够被妥善解决。

关 键 词:法律人格 法律拟制 新型实体 胎儿 人工智能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TP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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