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专业合作社——兼论与小岗村集体股份合作社入股公司的比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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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海[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农民合作社》2021年第2期42-43,共2页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摘  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人类别、事业目标、民主管理、人事兼任等方面的共性,更容易使两者有效融合,从而彰显相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公司的制度优势。如果农村集体经济入股专业合作社既不采取“保底收益+盈余分红”利益分配方式,又无法落实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原则,不如借鉴小岗村的经验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公司,以便避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惠顾返还为主”盈余分配原则的破坏。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专业合作社 盈余分配 股份合作社 利益分配方式 小岗村 入股公司 有效融合 

分 类 号: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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