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邢斌文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大研究》2021年第2期17-20,共4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 金: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法律合宪性瑕疵的生成原因研究”〔批准号:18SFB3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积极稳妥推进,如何进一步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的质量、效率和针对性,愈发成为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中关注的焦点问题。其中,完善法院审判工作与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衔接机制,健全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移送“合宪性疑虑”的制度,是学术界近年来的讨论热点话题之一[1]。不过,学术界的这一思路是否可行,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我们应当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和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实践出发,慎重定位法院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角色。
关 键 词:法院审判工作 合宪性审查 备案审查 衔接机制 角色定位 实务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 移送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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