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法律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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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邹建华 

机构地区:[1]不详 [2]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226007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24期9-17,共9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涉互联网支付类案件若干法律疑难问题研究”成果。

摘  要:办理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时要坚持体系化思维,准确把握互联网领域刑事案件类型特征,准确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条码(二维码)支付信息、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等的法律属性,明确主要行为手段,结合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对虚假刷单获取支付平台返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以套现为幌子,欺骗套现人,骗得套现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冒用他人名义开通消费(透支)账户并套现的行为,视该产品背后公司的属性,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盈利性帮助他人消费(透支)账户套现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采取欺骗方式获取第三方支付账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盗取或利用事先知晓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不论该钱财是账户余额、已绑定银行卡内资金、已开通消费(透支)账户、理财账户资金,均应认定为盗窃罪。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先绑定银行卡再取得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关 键 词:第三方支付 法律属性 行为模式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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