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体系地位界定研究  被引量:2

On the Status of the Possibility of Illegal Cognition in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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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舒登维 SHU Deng-wei(不详)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出  处:《甘肃理论学刊》2021年第1期97-104,共8页Gansu Theory Research

基  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20年度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进路与实践判断”(2020CCLS0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肯定违法性认识属于归责要件的前提下,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行体系定位并非毫无意义,其涉及阻却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应当被列为超法规的责任要素而非故意要素。一方面,故意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由于存在本质的不同,应归于不同层次;且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故意中与我国当前刑法第14条规定并不相符;另外,故意说对规范责任论的误解等都说明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故意中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虽然在四要件中难以寻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所依存的责任要素,但在犯罪论体系修正呼声高涨的背景下,修正现有刑法体系实有必要;同时,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责任要素,不但不会导致放纵犯罪,相反还有利于预防犯罪机能的实现;此外,将其纳入到责任要素中,有助于对法定犯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解决。

关 键 词:违法性认识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责任要素 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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