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能否成为保险人追偿对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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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广富 李会军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11期47-48,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已由货主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在交通事故中损坏或灭失,保险人就承保货物损失向货主理赔后,依法可以取得向事故责任人即承运人代位求偿的权利,除非承运人可以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即使认定承运人确系货物的实际投保人,因被保险人与承运人不是同一主体,保险人仍然可以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关 键 词:代位求偿权 货物损失 被保险人 追偿 事故责任人 交通事故 裁判要旨 承运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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