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赔偿责任成就条件在执行程序中的认定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君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11期49-50,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在执行程序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认定“不能清偿债务”应把握两点:一是执行法院当穷尽执行措施,能够证明主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要将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限缩解释为“无方便执行的财产”,而不是无任何财产。如主债务人虽有财产,但属于依法豁免执行的财产,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不能以此认为主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关 键 词:主债务人 补充赔偿责任 不能清偿 执行法院 限缩解释 清偿债务 查封扣押 无财产可供执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