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与法学通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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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夫[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100720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0年第6期210-210,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从19世纪80年代起,经过日本两代法学者的努力,法理学与法学通论这两门学科经历了由初创到明显区分的过程:第一代学者主要创建了法学通论的基本框架,有的并未使用“法理学”“法律哲学”,更未讨论法理学与法学通论的关系;第二代学者对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学通论之关系的认识逐渐深人,从讨论法学的分类开始,直至后来取得法学研究始于法学通论而终于法律哲学的认识。

关 键 词:法理学 法学通论 法学研究 基本框架 第二代 第一代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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