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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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能源与节能》2021年第2期1-1,共1页Energy and Energy Conservation

摘  要:第十二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黏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黏土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第十三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 m时,不得装药、爆破。

关 键 词:炮眼深度 松散材料 块状材料 不燃性 爆破作业 封泥 安全规程 

分 类 号:TD235[矿业工程—矿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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