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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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雨辰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1年第3期30-31,共2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地修复生态环境,该制度的设立目的具有公益性,创造性地采取协商手段解决问题。但理论上对于赔偿磋商制度的性质认定仍存有较大争议,因此结合各省市的具体做法,明确磋商是协商行政。

关 键 词:公法属性 私法性质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 协商行政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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