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后债权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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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家强 

机构地区:[1]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湖北武汉430065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1年第3期129-130,共2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破产制度的目的是为债权人利益提供公平受偿的终极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制度的健全,劣后债权制度应运而生并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即,当普通破产债权获得完全清偿后,仍有剩余破产财产可供清偿的,再用来清偿的债权称之为劣后债权。"劣后债权"又称"居后债权",在英美法系上将其称之为"次级债权"。我国现行破产法体系中没有设置劣后债权制度。为此,在积极推进破产的当下,深入研究域外劣后债权制度并加以引进和改良具有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劣后债权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深石原则 关联企业债权 股东利润支付请求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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