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设立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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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经亚龙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25-36,共12页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9BFX059)。

摘  要:地方设立行政收费范围,存在设立内容范围与设立权限范围,混乱的问题。从行政收费论的角度出发,地方设立行政收费应基于以服务为目的的补偿和以管理为目的的引导要素,充分考虑合法性原则,兼顾地方特殊情形。补偿和引导收费的具体内容都不宜过度描述,地方设立补偿类收费重在程序控制,引导类收费的内容可以参照《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而地方设立的权限应归属于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人大的决定。借鉴许可、处罚和强制三部法律的立法经验,地方设立行政收费范围的法律条文,采用“设立权限+设立内容”的模式,服务目的产生的补偿收费,由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人大决定进行设立;管理目的产生的引导收费,则由省级地方性法规设立。

关 键 词:行政收费 设立内容 设立权限 范围界定 

分 类 号:DF31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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