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下“受过刑事处罚入罪”的理解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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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阳伟[1] 周欣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710063 [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2019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期37-39,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2019年度司法部中青年课题“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对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挑战及应用”(19SFB3017);第65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行政处罚事实的定罪功能研究”(2019M653894XB)阶段性成果。

摘  要:近年来我国司法解释有一明显趋势,即将行为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作为定罪情节,纳入犯罪成立与否的考量之中。"受过刑事处罚入罪"的规定侧重于对行为人主观可谴责性的评价,并不是对"前犯罪行为"的再次评价,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受过刑事处罚事实的定罪功能和量刑功能是对同一犯罪事实不同责任程度的评价,可以同时适用,与我国刑法有关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并不冲突。

关 键 词:受过刑事处罚 禁止重复评价 定罪功能 量刑功能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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