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破产对现行《企业破产法》适用的挑战及因应  被引量:9

The Challenge of the Bankruptcy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th e Application of China's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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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雪喆 陈斌彬[1] He Xuezhe;Chen Binbin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出  处:《南方金融》2021年第1期91-99,共9页South China Fina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我国因应金融科技的监管法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BFX152)的资助。

摘  要:金融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科技的创新加速了金融机构的更新迭代,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使得金融机构有序破产成为必然。然而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对其破产特殊性的考量,具体表现包括:在立法体系上缺乏协调性且对低位阶法律统领性较弱,在程序规制上缺乏可操作性,在主导机关上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存在权力冲突。建议我国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针对金融机构及其破产的特质,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的程序规制设计,优化行政与司法部门的权力划分和程序衔接机制,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企业破产法 金融法 金融机构 破产程序 市场退出机制 

分 类 号:D922.28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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