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托运人和缔约托运人之议——津民终466号运输合同纠纷案带来的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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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肖卿 

机构地区:[1]开南大学

出  处:《世界海运》2021年第2期42-48,共7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对(2020)津民终466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判决,在网络上引起了热烈讨论,焦点在于运输单证记载的托运人是交货托运人还是缔约托运人。通过案情分析、《海商法》相关内容分析以及实务论证,认为不论单证签发前有何情况,一旦记载于运输单证,单证上面记载的托运人就是单证当事方,应该就该案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负全责。而解决这类纠纷的唯一之道,是参考《鹿特丹规则》,在《海商法》中加强单证托运人或实际托运人的论述。

关 键 词:当事方 单证托运人 实际托运人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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