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朱子琳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金融法苑》2020年第2期213-233,共21页Financial Law Forum
摘 要:对于泄密型内幕交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在1983年的Dirks v.SEC案中确立了个人利益标准,即接受内幕信息者(以下简称受密者)的内幕交易责任取决于泄露内幕信息者(以下简称泄密者)是否从泄密中获取了个人利益,当泄密者将内幕信息无偿赠给从事证券交易的亲友时,可以推定泄密者谋取了个人利益。该推定在2016年最高法院对Salman v.United States案的判决中被进一步确认。个人利益标准建立在泄密者违反对公司股东信义义务的基础上,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谋利目的的客观标准,允许了部分合法的选择性信息披露,具有合理性。但该标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获取个人利益的含义不明晰;其次,该标准没有涵盖所有违反信义义务的情形;再次,对外部人泄密有时并不需要个人利益的判断;最后,禁止选择性披露的立法实践也让该标准的设立不再有必要。个人利益标准未来将何去何从,还有待司法的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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