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提存制度的变化对公证实务的影响  被引量:1

Influence of Changes in Escrow System in the Civil Code on the Practice of Nota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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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晓晖[1] Hu Xiaohui(不详)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1年第1期58-61,共4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民法典》对提存除了保留原《合同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原《物权法》及司法部部门规章《提存公证规则》中关于提存条件、类型、适用情形及有关程序性等规定外,更增加了对提存成立、提存效力及提存标的取回权的规定,弥补了提存制度的法律漏洞,进一步提升了提存制度的可操作性。

关 键 词:《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适用情形 公证实务 取回权 部门规章 法律漏洞 提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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