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VS披露义务:网络侵权责任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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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泽瞳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21年第4期34-35,共2页Law & Life

摘  要:2019年4月,网络用户“张先生”在某实名制职场社交平台发布了关于某直聘App的评论,对某直聘CEO和某直聘进行了负面评价。运营该直聘App的A公司发现上述评论后,认为相关评论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但由于无法得知“张先生”的身份信息.故起诉某实名制职场社交平台的运营方B公司,要求B公司披露“张先生”的个人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关 键 词:披露义务 身份信息 隐私权 社交平台 实名制 赔礼道歉 负面评价 赔偿损失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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