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是否可以作为监视居住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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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复兴[1] 

机构地区:[1]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277599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2期79-79,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犯罪嫌疑人徐某,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住山东省滕州市某某镇某某村,患有尿毒症,正在本地医院长期住院治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本地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在本地某某医院执行)。

关 键 词:监视居住 故意杀人罪 山东省滕州市 初中文化程度 长期住院治疗 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 医院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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