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监管职责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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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管铁流 

机构地区:[1]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出  处:《劳动保护》2021年第1期91-93,共3页Labour Protection

摘  要: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参考监管信息,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异议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依法提请监管部门调查,而无权自行直接作出判断。基本案情杨斯同(化名)是一名土建监理工程师,工作中需要长时间在施工工地打桩设备旁监测(俗称"旁站")。2016年1月入职广州某大型地产公司,随即被派往海南某地产项目工地,由于该项目使用柴油冲压驱动的打桩机,工作现场存在较大噪声。

关 键 词:职业病诊断鉴定 监管信息 施工工地 用人单位 打桩机 地产项目 监管职责 

分 类 号:R13[医药卫生—劳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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