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司法解释的否认及其问题解决  被引量:94

Denial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Based on Amendment(XI)to the Criminal Law and Its 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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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楷[1] Zhang Mingkai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21年第2期3-18,共16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6ZDA06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我国,对于新型法益侵害行为,常常先由司法解释进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后由刑事立法对司法解释予以确认或者否认,部分司法解释成为试行性质的法律。不管刑事立法确认还是否认司法解释,都意味着司法解释存在类推解释现象。在司法为民的我国,要求面临社会舆论与社会需求巨大压力的司法机关杜绝类推解释,可能并不现实;与其期待司法机关不作类推解释,不如期待立法机关积极修改刑法、迅速增设新罪。立法机关应当从几年通过一个修正案转变为一年通过几个修正案,从5年增加、修改50个左右刑法条文转变到1年增加、修改10个左右刑法条文。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使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必须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而非施行后)自然失效。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 司法解释 司法上的犯罪化 类推解释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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