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与决定的应然界分  被引量:14

Analysis on Resolutions and Decisions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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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松山[1] Liu Songshan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法学》2021年第2期30-55,共26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3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使用中较为混乱。凡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由会议讨论形成多数共识的,或者政治性较强的,以及号召性、政策性的事项,宜称决议。凡宪法法律规定由两机关行使决定权的,或者法律性较强的、改革探索性的事项,宜称决定。区分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意义不大。决议、决定的效力与法律、法律解释等是否有区别,宪法法律对此缺乏规范,需分类明确。两机关不宜以决议、决定形式频繁地、大规模调整国务院机构的组织职权。

关 键 词:决议 决定 法律性质 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和实施 重大问题的决定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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