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适格被告 以闵继光私分国有资产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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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文波[1] 张善密 

机构地区:[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0年第23期78-80,共3页China Trial

摘  要:基本案情天津巿南翠屏公园管理所(以下简称“南翠屏管理所”)为事业单位法人。2010年7月.该所出资成立天津美景山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物业公司”)。后南翠昇管理所对外招标物业养管项目.美景物业公司中标。自2011年9月,被告人闵继光任南翠屏管理所党支部书记。2O11年9月至2014年,闵继光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集体研究后.将天津市财政局批复并支付的“南翠屏公园养管经费”专项资金以支付绿化养护费的名义转入美景物业公司,使用上述资金以该管理所名义向本单位职工发放奖金31.6万元,闵继光个人分得钱款1.54万元。案发后.在本案审理期间.闵继光退交其个人违法所得。

关 键 词:班子其他成员 事业单位法人 党支部书记 私分国有资产罪 天津市财政局 物业公司 违法所得 物业服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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