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惩治中的应用研究 以浙江省近三年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修复”判决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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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军 王晓翔 沈赟 

机构地区:[1]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0年第23期100-103,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浙江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发源地和率先实践地,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萌发地。浙江作为全国首个生态省,率先建设美丽中国省域样板.积极探索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生态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生态环境修复是人民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主要着眼点。本文选取浙江省各基层法院近三年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修复”判决为样本,深入剖析实践特征,发现在环境犯罪中应用恢复性司法面临的困境,在根植于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完善建议。

关 键 词:恢复性司法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我国司法制度 基层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 生态环境修复 环境犯罪 实践特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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